法院公告
殷雪兰: 本院受理原告万来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5)富新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万来龙与被告殷雪兰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万来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冯华东: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富阳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冯华东、周建军、申屠关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富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华东归还原告富阳市富阳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0元和支付利息2737.9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从2005年6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被告申屠关松、被告周建军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5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马一峰(又名马一风): 原告周淑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并缺席判决。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5)建寿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寿昌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方文正: 本院受理江跃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3500元及该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5)淳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徐文科: 本院受理徐爱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徐爱梅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5)淳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胡金艳: 本院受理原告夏建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张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宁波市北仑区大矸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5年11月7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湖州金城振华摩托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公司立即支付加工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57650元、版模费3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5年11月3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徐信安: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镇万安不锈钢钢带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给付货款127997.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5年11月1日下午1: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葛翠蓉: 本院已受理原告胡惠忠与你离婚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胡惠忠要求与你离婚。你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由审判员鲍根月、沈功素、周伟平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张金水: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祥与被告张百祥、张金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4)慈民一初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百祥、张金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华祥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457.20元。二、被告张百祥与被告张金水对上述款项的赔付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华祥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公告费959.5元,合计诉讼费1459.5元,由原告张华祥负担219.5元,被告张百祥、张金水负担1240元,交纳本院。因原告张华祥已预交诉讼费1459.5元,故被告张百祥、张金水应负担的诉讼费1240元需直接交付给原告张华祥,与上述判决一并同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罗健: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财产保全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你即时归还借款5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由审判员余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学海、代理审判员魏金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衢州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锡洪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5日
|